大英县水务局关于大英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四川省贯彻落实
大英县水务局
2017年4月1日
征求意见单位:社会各界
大英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四川省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系列***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绿色经济强县发展主题,按照中央、省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做到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工作方案、相关制度、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县、镇(乡)、村三级河长体系,为维护全县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县、镇乡(园区)、村(社区)各级河长职责,实行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建立健全县、镇乡(园区)、村(社区)河湖污染治理的责任机制,加强涉河湖排放监督,严格污染责任追究,创新治理模式,督促河湖污染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坚持依法管护。健全涉河湖法规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依法管理河湖,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活动。
——坚持层级考核。建立健全县、镇乡(园区)、村(社区)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加快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严究的分级治理体系。
二、组织机构
县级实行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构建党政负责、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有序的河湖管理保护组织领导体系。
(一)成立大英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镇乡(园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成立大英县河湖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环保局长、水务局长、执法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住建、规划、国土、农业、经信、林业等具有相关执法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制定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监督检查,对各类涉河涉水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
(三)设立总河长、总警长和总河长办公室
由县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长,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总河长。县级总警长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总河长办公室设在县河长制办公室。
(四)成立大英县河长制办公室
大英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设置另行发文明确,承担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县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制定县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督导各镇乡(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同步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
(五)建立重要河流县级河长、监督员和部门联系制度
结合我县实际,涪江、郪江、龙溪河(含陈古溪)、马力河、寸塘口河、古柏溪、通仙河、黄腊溪、同心河(小蒜溪)、瑰溪、桅杆溪、大英河12条重要河流均实行河长制,县级河长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上述河流各安排1名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县级河长实行县直有关部门联系制度,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常态化开展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总河长或督促相关镇乡(园区)处理。
(六)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河湖所在镇乡(园区)、村(社区)均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镇乡(园区)河长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村(社区)河长由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各镇乡(园区)要结合实际抓紧明确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湖和分级分段河长、警长,逐条河段设置巡查员、保洁员,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河长办公室设置方案和工作规则,配备工作力量,落实职责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估。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根据水功能区划,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要求,落实河湖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河湖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岸上岸下综合施治,上游下游整体联动,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村垃圾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三)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五)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占多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重点工作
各镇乡(园区)要开展河湖全面调查摸底,梳理分析辖区内河湖现状和主要问题,按照“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思路,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完善河湖管理档案,建立日常管理台账。
(一)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根据辖区内河湖流域面积、河道长度、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等因素,抓紧提出由县级、镇乡(园区)党政领导、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二)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围绕6大主要任务依法清理整治超标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电鱼毒鱼炸鱼等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管理保护措施。
(三)制定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按照分类指导、因河施策的要求,研究提出解决河湖突出问题的有效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联动推进治理、管护与建设工作,保障河湖水环境持续改善、水功能正常发挥。
(四)明确工作进度。按照中央、省、市要求,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确保2017年4月底前在主流媒体上完成河长名单公示;建立县、镇乡(园区)、村(社区)三级河长制组织责任体系,出台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7月30日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2017年底前完成一河一策治理保护方案编制,建立河湖管理工作档案,接受上级考核验收,全面建立河长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担任河长,带头落实河长制工作,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和部署会。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制定和审议河长制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上下协同配合,同步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通过主要媒体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湖概况、河长职责、管护目标、联系部门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进展情况。自2017年4月起,各镇乡河长制办公室、各联系部门每两月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送至县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信息报送制度将另文通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权威解读和信息发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将河长制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制定专项宣传方案,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河湖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办理群众对河湖管理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专项考核,纳入各地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