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办事流程
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
二、政策依据
1、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
2、《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市民发〔2018〕127号)
三、受理条件
(一)城乡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660元/月/人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2、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人)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单独保障。
3、已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符合收入财产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保障。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特困供养: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民政局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不予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六、办结时限
5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七、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
徐家湾街道办事处:86619560
六村堡街道办事处:89305339
张家堡街道办事处:86682180
未央宫街道办事处:86363483
未央湖街道办事处:89612448
辛家庙街道办事处:86732218
草 滩街道办事处:86675915
汉 城街道办事处:86608559
谭 家街道办事处:87917502
大明宫街道办事处:8656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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