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森林防火,我们务必高度重视,时刻牢记!小编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严禁一切野外非法用火!
案例一:2018年5月6日,平泉市七沟镇柳树底村村民金某玲,用打火机将自家地里的荒草点燃,火顺着荒草直接烧向山林引发山火。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金某玲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经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处金某玲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00余万元。
案例二:2018年2月14日,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仁塘村陈某为其母亲扫墓时,违反野外用火禁令,焚香时不慎将坟墓周边杂草引燃,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有林地过火面积达1210亩,造成经济达595320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2018年4月19日,江西省兴国县兴莲乡莲塘村胡某在干农活时,为图方便,点火焚烧田埂杂草。因天干物燥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引发森林火灾,该场火灾过火面积1213亩,有林地过火面积84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2220元。经判决:胡某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实施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以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