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认证工作公告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4]1号)和烟台市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烟卫农[201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莱州市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认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补助范围
纳入本次补助范围的老年乡村医生,即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为我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本市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二)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因工作需要已经返聘的老年乡村医生除外)。
老年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一)原为莱州市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二)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四)《莱州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人员认证和时间安排
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原则,由莱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以镇街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镇街工作小组核准后,经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确认,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11月25日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要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镇街工作小组。11月26日-12月10日期间,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补助标准和执行时间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发放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次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已经超过60岁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发放,其超过(2011年6月30日)年限不再补发。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莱州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经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由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机构承担,统一通过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渠道落实。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