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继续登记请符合条件的居民抓紧申报
201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烟台市卫计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中,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做出了明确界定,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
为落实好《条例》和各级规定,使这一新政顺利实施,让符合条件的居民早日领取扶助金,近期区卫计局针对城镇其他居民录入审核系统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把握,组织街道相关人员进行了政策解读及系统操作培训,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信息录入。各居委还在继续摸底登记中,对符合条件但还未到居委会申报过的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请抓紧时间到户口所在居委申请登记。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年满60周岁。(黄玉玺 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