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酒类流通经营秩序
营造良好酒类流通经营秩序
——市经贸委主任陈安忠就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东营市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也于2007年5月25日由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办法》,近日,市经贸委主任陈安忠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所称酒类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问:酒类经营者该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答:酒类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可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问: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管理对象有哪些?
答:包括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一切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等。
问:《办法》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二是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备案登记证(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三是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四是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粘贴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五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六是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七是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问:酒类经营者不执行《办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①违反《办法》备案登记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②违反《办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违反《办法》酒类商品采购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④违反《办法》散装酒销售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⑥违反《办法》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⑦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委、市政府对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希望酒类经营者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不执行《办法》的行为,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酒类流通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