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学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知识
为进一步领会上级物价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的精神,落实河口区辖区内的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河口区物价局组织学习《关于规范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11】88号)、《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调整升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等文件。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房设施等情况,病床分为普通病床和非普通病床,实行分级、分等管理。普通病床位价格根据其设施配备情况按照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床日核定;非普通病床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山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费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规则》规定执行。
二、普通病房中的传染病床、烧伤病床、精神病床在核定价格基础上可另加收3元/床日;母婴同室普通病床加收10元/床日;非普通病床中的此类病床不得加收。
三、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为10元/床日,不足半日,按半日计价;超过半日,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价。不得另收观察费。单纯输液床、椅不得收费。(河口区物价局 鉴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