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宜减速
近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一个案例:浙江奉化的李某骑电动车横过道路走斑马线时,与一面包车发生碰撞,李某腿部骨折,当地交警勘查现场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面包车方负次要责任。李某不服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维持交管部门认定。
近年来,由于二轮摩托车“交通强制保险”措施的正式实施和汽油涨价等因素的影响,机动车使用成本大幅上升,使得电动车开始风靡起来,有取代自行车、摩托车之势,成为人们交通代步的主要工具。但是电动车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它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电动车应该归类为非机动车,车速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但是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发现,现在市场上的电动车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范畴,具有了机动车的部分特征。据了解,目前电动车存在着四大安全隐患:一是车速较快;二是噪音较小;三是制动性能欠缺;四是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这四大隐患的存在已经成为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电动车经营商为了吸引顾客,不顾国家的规定拆去了电动车的限速器,现在电动车的时速已经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形成了极大的交通事故隐患。噪音小本是电动车的一大优势,但是很多电动车行驶时近乎无声,加之其行驶速度又快,使得周围的车辆和行人反应时间短,这一问题成为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又一重要因素。现在大多数电动车驾驶人大都未接受过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缺乏起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律意识。这些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时,随意掉头、拐弯、强行超车、抢占机动车道,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就电动车管理问题,对一些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一位购买电动车已经多年的消费者说:“让我放弃电动车是不可能的,因为电动车的方便、快捷给我的生活带来的很大便利。我想只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电动车还是利大于弊的。”但是也有持不同观点的。在采访中一位居民说:“现在一些大城市已经开始禁止电动车在城区行驶,我们应该效仿他们,在我们的县城禁电动车。”
桓台交警大队负责人说:“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应结合桓台当地交通管理实际,应以人为本,做到‘疏’、‘堵’并重。各部门应该联合执法,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起,杜绝‘超标’电动车进入流通环节,从而使其不能上路行驶。这样我们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真正做到给电动车‘减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