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
近日,一市民打来民生热线咨询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桓台县地税局的有关工作人员 。
县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解答如下:
答:根据国税发[2006]74号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个人购买商品房,按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买卖双方应纳印花税=购房金额×适用税率(万分之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