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档案寄存业务的通知
为使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帮助基层单位和个人解决因缺少专业知识和保管条件,或因人员配备、库房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原因造成的档案保管难、费用高、不安全等现状,充分发挥地方档案馆服务功能,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大众排忧解难,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二十一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及《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区档案馆决定自2013年11月起面向社会开展档案寄存代管服务业务,具体如下:
一、寄存范围与内容
本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均可寄存。寄存内容须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或需要保密的档案资料,包括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电子、实物等门类和载体。鼓励单位、公民寄存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寄存条件
寄存档案需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列有序,合乎标准,且有完整的检索工具。
三、寄存程序
1、接受档案所有人的寄存申请,对其所要寄存档案的内容、数量和整理、保管状况进行系统检查。档案馆对有关寄存档案的检查、磋商情况进行讨论,确定是否接收寄存。
2、通过协商,对寄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存档案的整理、管理、保护、保密、利用,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特别是自然灾害损害、损毁寄存档案的处理,超过寄存期限档案的处置,寄存保管费用等事项达成共识。同时要求寄存档案所有者对寄存档案的形式、利用限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3、签订寄存档案协议,对寄存档案清点,办理寄存手续,消毒入库。
4、按双方协议,对寄存档案提供保管、保护和利用等相关服务。
四、寄存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1、档案馆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先进的设备、设施,确保寄存档案的绝对安全。并根据寄存者要求,对寄存档案提供整理编目、消毒杀虫、复制修复和其他服务项目。
2、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方式由寄存者确定。寄存者对其档案享有利用、鉴定、开放等一切权利。档案馆未经寄存者同意,不得向其他利用者提供利用。破产企业寄存的档案,其查阅办法按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寄存期满需重新签订协议,超过6个月不续签也不取回档案者,视放弃所有权,档案馆有权对其处置。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损毁,档案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虫蛀、霉变、遗失,寄存者有权要求赔偿。
4、相关事宜依照《山东省档案馆档案寄存管理办法》办理。
5、咨询电话: 0533-7190340
临淄区档案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