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元旦春节市场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防止发生各类居民消费品价格过度上涨,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发改价检[2007]2814号)文件的要求,特对我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商场、商城、超市、集贸市场、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者在此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允许任何经营者趁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影响或误导正常消费。 四、各出租车公司、客运公司、车站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要在醒目位置做好票价公示工作,应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严禁不合理收费,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餐饮业、停车场、各类维修维护服务公司及场所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通过媒体、公共平台、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电商及网络市场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严禁价格欺诈。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或违反规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