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两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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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7日发表
2月27日,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报请县局批准,依法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刘某振、苏某勇分别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2月27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刘某振在经二路老机械厂力高工地、苏某勇在纬二路三箭工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城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对该二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在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后,报请县局批准,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振、苏某勇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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