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女性社会组织培育
为加强市妇联业务主管的女性社会组织规范培育,日前,市妇联出台了女性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明确规范了女性社会组织培育工作。
一是初选培育对象。分两种途径确立培育对象:一是市妇联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依据女性社会组织培育重点,加强同相关社会人士及草根型社会组织建立联系,考察了解相关人员及组织的资历、社会信用、组织愿景和业务范围等情况,对符合市妇联业务主管女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目标的,确立为初选培育对象。二是相关社会人士及草根型社会组织主动发起成立注册登记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功能分类申请市妇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时,由指导中心负责初步审核,考察了解该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员资历、社会信用、组织愿景和业务范围情况,对符合市妇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目标的,确立为初选培育对象。
二是确立培育对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初选培育对象填报社会组织名称申请表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待填报完成后,指导中心综合前期初选培育对象时的考察情况,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主要领导审核,待主要领导同意后确立为市妇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培育对象。指导中心还将定期向党组会汇报社会组织培育阶段性进展情况。
三是指导注册登记。培育对象获得市妇联审核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后,市妇联出具批复给培育对象并函告市民政部门,指导中心指导培育对象向市民政部门履行申报注册登记程序。女性社会组织申报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理事(监事)备案表和章程等相关材料要一并报送一份给市妇联存档。
四是加强发展引领。女性社会组织通过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市妇联将与其签定社会组织履职责任书,引导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发挥自身优势,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规范有序发展,不违法违规。对女性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妇联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联合市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