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将于12月初正式施行
9月30日,宿迁市首部地方性立法《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还具体明确了城市绿线、绿地养护、绿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是宿迁市获得地方性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宿迁市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地方实施性立法,《条例》主要制度设计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也是特色所在:一是绿地保护等级制度,将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分为永久、重点、一般三个等级予以保护。二是按照“绿地总量不减少”的理念,实行绿地占用和补建制度;三是养护责任制度,根据绿地权属,明确各类绿地的养护责任主体。四是临时占用和移植砍伐许可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五是城市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论证、公示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对行道树的更换程序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长官意志,同时,让广大公众有了自己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