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推动停车自由走进现实
宿迁网讯(记者 侯苏雨)“小区太老了,停车位根本不够用。”“上班必须要提前半个小时到,不然不仅单位院子里没有停车位,就连周边都不好找。”“周末逛商场千万不能***,停车太难了。”……如今,作为交通血液循环系统中的微小终端,停车位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
今年5月1日,《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江苏省第二个制定关于停车的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条例》的实施不仅让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缓解了停车难题,让“停车自由”的梦想逐步实现。
哪里可建如何建,停车场建设有了新依据
“现在"好停车’系统给市民停车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有些时候尤其是上班时间和下雨的时候想找停车位还是很难。”5月27日上午,市民胡智海***来到市区洪泽湖路的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没有停车位,转了一圈后只能离开。
遇到这类难题的不止胡智海一人。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已经成为了很多家庭必备的出行工具,随之而来的停车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数约7800个,其中实行收费管理的约3600个。然而,要满足日益增加的停车需求,增加停车泊位供给还是重要一环。
《条例》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停车需求,制定差别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静态交通环境发展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物的功能改变为餐饮、娱乐、商场等,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设停车泊位。
同时,《条例》还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放车辆的停车场。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以及新建、扩建学校的操场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
机关单位敞开大门,共享停车位便民利民
在一些老旧小区中,随着居民车辆的增加,停车难困扰了许多居民。“小区停车位太紧张了,我们家有两辆车,但是只有一个停车位,另一辆车回来晚了就很难停。”家住市区兴鸿一品小区的市民姜伟说。
然而这一困扰姜伟的难题,在近日得到了解决。与兴鸿一品小区相隔不远的市人防大厦停车场的开放,让周边小区业主夜间停车的难题得到了缓解。
记者在市人防大厦院子内看到,虽然是晚上,可是院子里70余个停车位已经所剩无几。据了解,这其中不少都是附近小区居民的私家车。“晚上***停过来,早晨7点半之前开走,一晚上只要一块钱,很便宜也很方便,解决了我们的停车难题。”正在市人防大厦院子内停车的市民张宁说。
“市人防大厦院内停车场晚上7点半到白天7点半时段内的夜间收费标准为1元/次,白天停车可以享受前一个小时免费,免费时段后首小时收费3元,后面每增加一小时费用增加2元,当天费用最高可累计到15元。”宿迁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办事员李鸿翔介绍。
《条例》明确: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有偿使用。同时,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目前除了市人防大厦外,还有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等近40家单位停车场均实现对外开放,极大地方便了周边市民和办事市民停车。
停车不能随心所欲,信用积分“上线”监管
“有时候停车位本来就已经很难找了,但是还是能看到停车不规范、一车占两位、商贩摆摊占用车位等现象,让我们停车难上加难。”市民陈晨的话道出了不少车主的心声。对此,《条例》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停放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在免费路段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废弃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废弃机动车的,停放者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自行清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领域的监管,弥补法律法规空白,5月起,《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领域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也正式施行,通过对停车场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用“信用分”约束市区停车乱象。
根据《方案》,我市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半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论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还是机动车停放者,累计积分130分(含)以上、40—70分(含)、0—40分(含)、0分(含)以下的,将会被列为守信对象、一般关注对象、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对象。
《方案》规定了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若干加分情形和11种扣分情形。其中,在停车服务中,被投诉举报且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扣30分;未按照备案公示内容收费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同时,对机动车停放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废弃机动车,限期未清理每次扣10分;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每次扣10分;逾期欠缴公共停车费用的,扣10分至50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废弃机动车,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