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见》(苏财会〔2020〕14号)精神,从2020年5月22日起,我省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本辖区内的申请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由高港区财政局一次性告知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条件、相应要求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在申请时以规定的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再由高港区财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为及早帮助申请机构知晓熟悉告知内容,准确把准相关承诺主体和承诺事项,更好地推进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机制在我区落实落地,现将《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及需要由申请机构向本局提交的《会计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予以公示,请各中介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doc
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