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关于对房屋征收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的通知
为规范高港区房屋征收工作行为,强化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和考核,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有意在高港区房屋征收(搬迁)工程中从事房屋征收实施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
2.持有《泰州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0%,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名。
3.在市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企业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1.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登记表(见***);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
5.财务负责人、房屋征收项目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
6.从业人员花名册及从业人员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原件及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7.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
8.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在高港区有办公场所的须同时提供高港区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9.前三年在高港区从事房屋征收搬迁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
10.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核验后退还。
三、登记备案受理期限
受理时间:2021年4月25日-2021年4月30日
受理地点:高港区金港中路119号建设大厦副楼401室
登记备案资料需按照通知要求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查。备案资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四、登记结果
区征收中心将登记备案结果向社会发布,经登记备案的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高港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符合其备案等次的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工作,直至下一个登记备案周期;在原区征收办登记备案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录同时取消。
联系人:薛山峰 联系电话:139****3569
***: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登记表.doc
泰州市高港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