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靖江荣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监事备案信息的决定
当事人:靖江荣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靖江市康兴路61号新世纪壹号6幢13A02
法定代表人:沈伟兴
2020年5月18日,我局收到吴荟芳申请书,申请书提出:“其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靖江荣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监事,要求撤销靖江荣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监事备案。”本局随即对吴荟芳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向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决定、住所使用证明、名称自主申报材料。7月12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准当事人设立登记。2020年5月18日及5月20日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沈伟兴电话联系,沈伟兴电话号码已是空号。2020年5月22日又通过EMS向当事人住所及沈伟兴的身份证地址发出《配合调查通知》,要求其于2020年5月30日前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申请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但邮件因“地址不详,联系不上”被退回。沈伟兴身份证地址的邮件于5月23日11:31签收,但是沈伟兴一直未到场,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美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截至7月5日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靖江荣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材料;吴荟芳的调查笔录1份;配合调查通知2份及快递单2份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用吴荟芳身份信息取得监事备案登记,应予撤销监事备案信息。2020年7月24日通过靖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靖行审撤听告〔202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8年7月12日监事备案信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或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