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从国家批准江苏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之日起,按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2016年产粳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
等级 | 价 格 (元∕斤)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含量(%) | 谷外糙米含量(%)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 |
一等 | 1.59 | ≥81.0 | ≥61.0 | ≤1.0 | ≤14.5 | ≤1.0 | ≤2.0 | ≤5.0 | 正常 | |
二等 | 1.57 | ≥79.0 | ≥58.0 | |||||||
三等 | 1.55 | ≥77.0 | ≥55.0 | |||||||
四等 | 1.53 | ≥75.0 | ≥52.0 | |||||||
五等 | 1.51 | ≥73.0 | ≥49.0 | |||||||
增扣量项 目及规定 | 水 分 | 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杂 质 | 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矿物质含量超标的,加扣量0.75%,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 |||||||||
整 精 米 率 | 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收购范围。 | |||||||||
谷 外 糙 米 | 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执行。 | |||||||||
互混率 | 粳稻、中晚籼稻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 |||||||||
黄粒米 | 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粳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 |||||||||
备注 |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