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后闲置土地管理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人发〔2019〕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的相关活动及相应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原则。征收工地的管理应做到安全有保障、环境有治理、秩序有维护。房屋拆除施工及现场管理应当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鼓励在现场管理过程中委托具有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前期、施工、费用审核及结算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征收工地竣工验收。
(三)征收工地移交与托管。
三、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工地施工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对辖区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区拆管中心负责移交前现场监管、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为所在辖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文明施工监管和检查。
区规划资源分局、房产局、水务局、出资(用地)平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相关费用和标准
(一)费用组成。
(二)费用标准。
五、本意见的实施
(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新批准的征收项目均按本意见落实。
(二)在此之前已启动征收工作且由区拆管中心管理的征收工地,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移交的,统一交由属地管理并按本意见落实。
(三)本意见仅适用于已办理征收有关批准文件的工地。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浦口区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后闲置土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口区围墙围挡规范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