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高政办发〔2018〕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际慢城,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高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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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
部,区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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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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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40份
高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66号)、《南京市农村公路条例》、《南京市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检查考核范围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列养的高淳区农村公路。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路管理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公路管理站承担县道养护及县、乡道路政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
1.初排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含大中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养护资金的申领;编制县道小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县道小修保养的日常检查和养护质量的评定以及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及验收,向养护作业单位支付县道小修保养合同经费。
3.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加大对农村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
4.负责县道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的现场处置、抢修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
1.建立养护管理机构,分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2.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含大中修计划)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筹措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申领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
4.负责对乡、村道小修保养的日常检查和养护质量的评定以及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及验收,向养护作业单位支付乡、村道小修保养合同经费。
5.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涉路违法行为的查处;认真开展公路巡查工作,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及时、完整,各镇(街道)农路办每周对乡、村道不少于一次巡查,发现公路病害及时处理。
6.负责乡、村道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的现场处置、抢修方案的组织落实。
7.加强内业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报表记录清楚,上报及时。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六条县道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资金,除省、市补助外,经费缺口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同时,在上级部门对乡、村道养护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补(乡道40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区财政落实乡、村道配套资金,具体数额随《江苏省农村公路基础数据系统》实际里程增减变化而确定,经费按照年终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拨付,不足部分各镇(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县道大、中修建设费用,区财政全额补助。乡、村道大、中修建设费用由区财政按工程实际支出70%补助,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由各镇街自筹。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每年安排审计单位对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保证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章 考核范围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实现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八无”要求(无堆积物和垃圾箱、无洗车点和修车铺、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无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设施、无违法非公路标志和广告、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条 巡查考核结果真实,检查通报下发及时,整改情况等痕迹化管理明晰;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继续完善县道养护市场化的同时,全面推行乡、村道养护市场化,重点实施公交客运线路、景区道路、提档升级道路等路段,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组织考核验收,规范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乡、村道公路养护由各镇(街)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以招标形式确定养护单位,并报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上级部门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事项和路政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需及时整改并反馈信息,整改情况等痕迹化管理明晰。
第十三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区公路管理站、各镇(街)应当根据当年县、乡、村道技术状况和专项检查的情况,按照年度县道大中修里程不少于养护里程的8%,乡、村道大中修里程不少于养护里程的5%要求,每年11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县、乡、村道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审定,区交通运输局审定后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我区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的比率达到“四好农村路”建设指标要求。
第五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考核分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两项内容。
1.养护质量以不定期的路况质量抽查、季度考核路况检查和公路环境为考核内容。农村公路路况目标值县道优、良、中等路的比率不低于90%,乡、村道不低于80%。
2.养护管理主要考核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或部门设置、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保障及使用管理情况、农村公路桥梁管理、数据库维护更新、统计报表及管理信息上报情况等。
3.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凡列入当年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的农村公路,在施工期间不列入养护质量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以季度考核为主,以路况质量抽查、公路环境、隐患整改情况等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采取不定期抽查(县道每季度检查、通公交乡道每季度检查,其他乡、村道四个季度全覆盖),依据《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查病害评定标准》(***1)对养护质量情况开展考核,扣分情况并入年终综合考核折算。
年终综合考核包括养护质量和养护管理两方面内容,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综合考核标准》(***2)开展,年终综合考核实行千分制。
第六章 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及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省、市、区养护补助资金由基本养护经费和综合养护经费组成。95%作为农村公路基本养护经费,5%作为综合养护经费由相关部门统筹用于农村公路的考核管理、检查奖励、培训、支付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等。
第十七条 基本养护经费的拨付与对农村公路养护综合考核绩效挂钩,具体办法为:
1.综合考核得分≥800分,全额拨付年度基本养护经费,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2.综合考核得分在700分—799分,全额拨付年度基本养护经费;
3.综合考核得分在600分—699分,年度基本养护经费拨付85%;
4.综合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视情况核减或停拨基本养护经费,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综合考核后暂扣的基本养护经费,整改到位经核查合格后,再补拨暂扣的基本养护经费。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综合考核奖励、先进评比,并视情形扣减基本养护经费,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1.未完成与区、区相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未经书面同意而无故未完成);
2. 本年度新发生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3.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为不合格的;
4.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出现特大质量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 区领导对管理养护工作批评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高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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