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口区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联合评价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7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国土分局牵头拟定的《关于推进浦口区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联合评价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关于推进浦口区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
联合评价的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会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10号)、《中共浦口区委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浦委发〔2017〕8号),区政府决定,在浦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区域性联合评价改革,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评估评审效率,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土地勘测定界等实施联合评估,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一长四多”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形成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二)科学选址。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的选定联合评价实施区域。
(三)并联评价。对未纳入区域性联合评价区域的项目进行并联评估,节省评估时间,提速项目审批流程。
(四)评估时效性。区域性联合评价成果五年内有效,法定时效长于五年年的评估项目成果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工作内容
(一)推行区域评估评审改革
1.强化区域专业规划作用。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文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江苏省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除外)。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为重要依据,简化报告内容;其中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简化环境评价类别。
开发区管委会将区域性联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工作列入基础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2.园区已经开展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评审(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内文物影响评估等)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
(二)推进评估时限、并联评审改革
对落户在区域性联合评估范围外的项目,做好以下工作,缩减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能。
1.压缩和规范评估评审时限
(1)评估评审时间要求。各审批职能部门20个工作日(含委托、评估评审时间,不含报告修改完善、复审、再审时间)内完成评估评审相关报告。
(2)并联开展评估评审。鼓励项目业主在立项(备案)、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的每个阶段内并行评估评审报告编制工作,各审批职能部门相应同步评估评审;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评估评审报告,一般要求在60天内完成,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实施一次联合评估评审
(1)对涉及多级多部门评估评审的事项,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评估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对经联合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报告,其它部门不得再次进行评估评审。
(2)对以上一次评估评审原则上通过的报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次进行评估评审。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区域性联合评价是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园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区审改办、区政务办要切实承担行政改革措施的总体推进和协调,负责建立评估评审事项目录清单和管理办法,明确评估评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提交材料、评估评审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彰显工作成效。
(二)加强指导。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区维稳办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浦口经济开发区推进区域性联合评价工作,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开发区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三)适时推广。鼓励各园区、平台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联合评价等创新工作,工作方案和改革成效及时报送区审改办。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7月2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