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地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江宁区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施行)
(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三)《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施行)
(四)《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苏民区〔2015〕28号)
(五)《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7月1日施行)
(六)《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流程的通知》(宁政传〔2017〕91号)
(八)《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地名办〔2017〕1号)
(九)《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
(十)《关于调整明确江宁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7〕0311号)
(十一)《关于优化地名审批时序服务营商环境的通知》(宁地名办〔2021〕1号)
三、申报主体
单位
四、审批权限
(一)住宅区名称,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综合建筑等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地名办受理,在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
(二)道路(路、街、巷)名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名称,广场(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地名办受理,在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
(三)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自然村、区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出具批复,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区内的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征求区地名办意见,区地名办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区专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
跨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征求区地名办意见,区地名办书面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区专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出具地名批复。
五、审批流程
江宁区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通过江宁区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地名申报”进行网上申报(试运行),申报单位注册登录后按规定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中(一)(二)2项所列地名的审批流程:
1、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在项目备案之后即可向江宁区人民政府提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注销)申请,江宁区地名办通过名称规范性审查、重名同音查询、材料核验、现场查看(图纸上四至标注不清的需查看)等初审程序后,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补充;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大型桥隧等市政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名称的命名、更名,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后方可申报办理。
2、审核审批。区地名办书面征求南京市地名办意见,市地名办下发审核意见;区地名办代拟区政府地名批复,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制发地名批复。
3、办结回复。申报单位可在江宁区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地名批复。也可由江宁区地名办将批复寄送申报单位。
(二)审批权限(三)(四)(五)3项所列地名的审批流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地名书面材料和图件应提交纸质材料1套,每页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材料电子档。
(一)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申报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见***1);
2、方案平面图;
3、《告知承诺书》(见***2);
4、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材料(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应提供);
5、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单位)同意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地名更名的须提交)。
(二)道路(路、街、巷)地名申报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见***1);
2、方案平面图;
3、《告知承诺书》(见***2);
4、道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规划、新建城市道路须提供);
5、道路条数较多时,可采用附表方式(见***3);
6、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材料(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提供)。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地名申报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见***1);
2、方案平面图;
3、《告知承诺书》(见***2);
4、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部门专家论证座谈会材料(大型桥隧应提供)。
(四)审批权限(三)(四)(五)3项所列地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提供。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九、联系方式
1、办公电话:025-52281463;
2、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78-1号江宁区民政局201室。
十、***(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