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公示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公示日期:2019 年10月8日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 | 雨花台区人社局及企业 | 雨花台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开具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2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分局 | 雨花台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 | ||
3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 | 品种审定部门 | 由品种审定部门出具证书,提交新品种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
4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 | 地区植保耕保站 | 由范围内植保耕保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2 | 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 | 1 | 拟采伐地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农业农村局 | 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 林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 |
2 | 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 农业农村局 | 森林、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3 | 公益林等级证明 |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 由管辖范围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 |||
4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需要提供公示材料或者参加集体林改的股民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省级行使,市级行使,县级行使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林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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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3 | 林区木材运输证 | 1 | 木材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法律 |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出省或者出县的,应当持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二)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运 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 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2 | 植物检疫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法律、条例 |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农业农村局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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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1 | 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农机发〔2018〕2号) | 法规 |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农业农村局 | 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 购机者(机主)向经销商索要 |
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 法规 |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农业农村局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申领者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参加身体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医疗机构出具。 |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5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 犬猫免疫证明样本 |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 条例 |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 犬只饲养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狂犬病免疫点 | 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后狂犬病免疫点开具犬猫免疫证明 | |||||
动物屠宰检疫须提交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6 |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1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聘用合同等) | 《兽药管理条例》 | 法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相关部门、经营企业 | 经营企业 | ||||
2 | 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 《兽药管理条例》 | 法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相关部门、经营企业 | 依据相关内容进行办理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7 |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 | 1 | 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聘用合同等)及健康证明、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核合格上岗证书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法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经营企业、专业机构 | 依据相关内容进行办理 | ||||
2 | 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法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局 | 房屋租赁企业 | 与房屋租赁企业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