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 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9〕97 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南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0〕14 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此次人口普查,摸清我区人口家底,全面掌握当前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基础信息,有利于精准制定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有利于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科学编制我区“十四五”规划,有利于深刻揭示各类生产要素和经济内生动力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邺经济高质量发展。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确保高 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精准把握普查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普查行为。普查取 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聚焦质量控制。切实把提高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贯穿人口普查工作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管控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 据质量控制办法,实行全流程质量控制,使我区普查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项活动、各种行为都有章可循,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坚决防范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区人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 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 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实时上报普查数据。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 处理效能。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出售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要保障必要的网络环境和硬件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收集处理工作安全顺畅快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