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近日,阜阳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环保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应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要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登记,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每年按照监察计划要求和比例,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的方式,对各类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大对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的明察暗访力度,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通知》明确,各地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造成区域连片污染和生态环境重大破坏、屡查屡犯等案件或企业,坚决实施挂牌督办,协同证券监管部门督促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在加大监管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阜阳市还将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通知》还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根据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工作需要,足额配备市、县级环境监察人员,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也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今年底前,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面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此外,还要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