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大东区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于威
副 组 长:李学军
成 员:各执法科室科长及科室人员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站。
第三条 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采用提前预约的形式,一般提前两天预约,特殊情况需要及时研究决定的案件随时预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规科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送审的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部门法规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科记录在案并报告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