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市皇姑区郭朝龙海鲜行经营的飞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0日,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飞蟹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BGSP20189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沈皇市监处字〔2021〕021号)。
二、沈阳市皇姑区余发秀水产商行经营的飞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0日,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飞蟹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BGSP20189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沈皇市监处字〔2021〕022号)。
三、沈阳市皇姑区菜香源蔬菜配送中心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8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SSC14665),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沈皇 市监处字〔2021〕023号)。
四、沈阳市皇姑区姚安江海鲜行经营的飞蟹、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7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虾蛄和飞蟹进行了抽样检测,并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SSC14593)、《检验报告》(No:2020SSC14592),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3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沈皇市监处字〔2021〕024号)。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6日
撰稿人:付友山
审核人:梁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