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57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4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22 06:54:14重新编辑
观兰(澜)镇牛湖村大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樟坑径村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黎光村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3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8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宝城28区华利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8区新安3路建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39区华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宝城41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3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5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9区河东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67区留芳路庭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74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82区裕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新安实业公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街道东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柑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镇白花洞莲麻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圳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姜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建兴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区观光路汇得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2013年杨浦区人民政府外事办三公经费说明
  2. 区委常委会听取我区人民武装工作汇报学习贯彻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3. 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刘健元旦献词
  4. 宝山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结束
  5. 沪全面排查河北青县瘦肉精羊肉未发现流入
  6. 吴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口式受理工作试运行
  7. 清华创上海湾区科创中心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在山阳镇揭牌成立
  8. 金山区开展超限运输车辆集中整治行动
  9. 区地方海事处完成辖区水上应急综合演练
  10. 高境镇春风行动就业服务专场活动
  11. 2021年上海市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察金山区工作汇报会召开
  12. 区环保局开展涉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13. 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资助农民工子女享受少儿基金
  14. 区领导察看顾村拆违控违工作图
  15. 区社会主义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
  16. 高境镇被评为20122013年度上海市学习型社区
  17. 区长斯福民检查月浦镇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
  18. 生命的每一天都铮铮作响——追记首届平安英雄获得者胡美蓉
  19. 加快推进跨省通办合作首张异地营业执照在金出证
  20. 海鸥群现身炮台湾湿地公园图
  21. 关于张家侠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22. 本市旅游集散中心又添宝山分站新站点
  23. 宝山区工会系统赈灾捐款达12786万元
  24. 上海中酒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举行图
  25. 斯福民会见日本发那科株式会社一行
  26. 市经委领导视察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园
  27. 2019年第一季度金山区粮油零售市场统计监测报告
  28. 漕泾镇护塘村退役军人勇立新功脱下戎装继续发挥余热
  29. 金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30. 高境镇第五次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举行
  31. 亚洲规模最大蛋鸡项目即将投产
  32. 交大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将改扩建
  33. 庙行镇加强环境整治与检查
  34. 宝山区生态专项建设工程19号地块详规出台图
  35. 金山区纪委监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36. 亭林镇充分激发党建特色品牌双沉双带新作为干部身心沉下去问题办法带上来
  37. 一大批涉农产业项目签约落户廊下郊野公园三产融合喜获丰收
  38. 老年大学军干一所分校成立十周年
  3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2014年度部门决算
  40. 区科委积极推进区内宽带升速工作让上网困难家庭享受免费宽带升级提速
  41. 彩色水稻廊下新增一网红打卡地
  42. 控江路街道加强党建引领全面推进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3. 区商务委召开2012上海购物节宝山区活动推进会
  44. 罗泾镇开展市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图
  45. 南京创新出台医保新政医保结余超4000元可转给家人用
  46. 嘉定新闻20211030
  47. 关于调整充实延吉新村社区(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48. 高境镇举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首场报告会
  49. 淮安消防智能物资库提升灭火救援效率
  50. 廊下镇持续推进主题教育
  51. 宝山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
  52. 宝山争创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53. 今明两天金山区暂停两个临时集中接种点疫苗接种
  54. 山阳镇第5例造血干细胞捐献成功
  55. 金山区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告纳税人书
  56. 朱泾镇主题教育紧盯民生诉求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不再难
  57. 山阳镇动迁安置房项目复工
  58. 廊下镇勇敢村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党群共学实事共办
  59. 上海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后5月1日起施行
  60. 区委区政府召开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专题座谈
  61. 关于同意上海延吉社区(吉善)长者照护之家设置的批复
  62. 长三角纳米基地启动仪式在金举行共同打造长三角纳米产业高地
  63. 友谊路街道开展市民体质测试活动
  64. 宝山全区人民向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致哀图
  65. 工商分局十大亮点工作评选结果揭晓
  66. 区旅游局开展上海市规范服务达标旅馆创建工作
  67. 石化街道特殊代购员上线秩序井然更安心
  68. 友谊路街道妇联召开优秀女性代表座谈会
  69. 宝山举办学校国防民防教育师资培训
  70. 一条铁路隔断3万人的生活在金山区委书记盯上了一条小道
  71. 区人保局推进上海市居住证核定工作
  72. 贝贝佳双语幼儿园举办5周年园庆图
  73. 宝山加快公交候车亭建设
  74. 杨行镇实施地毯式单位核查工作图
  75. 吕巷镇召开与新埭镇新仓镇签订区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协议座谈会
  76. 孙继伟关注民生是新一届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77. 凝聚新共识谱写新篇章——区应急管理局召开2020年工作学习讨论会
  78. 2014年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办事处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79. 月浦镇圆满完成妇代会换届选举工作
  80. 关于调整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81. 绿化景观扮靓行车环境我区11条美颜公路已上线
  82. 使命的航标追记在抓捕中牺牲的安徽刑警周磊
  83. 云南迪庆州红十字代表团来宝山考察红十字工作
  84. 4名准孤儿受邀与姚明一起欢度中秋
  85. 吕民元斯福民等区领导赴大场镇罗泾镇调研图
  86. 宝山和闸北区结合部规划显亮点
  87. 打浦路隧道复线明年底竣工长江西路隧道年内开工建设
  88. 宝山加大促进创业扶持力度
  89. 金山着力推进重点教育项目建设金山新城教育供需矛盾***在望
  90. 关于印发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91. 宝安公路沿线环境整治方案完成初稿
  92. 宝山召开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专题会议
  93. 宝钢鞍钢入选世界钢协执委会
  94. 金山区配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第一轮下沉督导工作专题会议在区会议中心召开
  95. 高境镇开展党员志愿者便民服务活动图
  96. 宝山参加市肢残人聋人飞镖比赛获佳绩
  9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11:51:41
  98. 致湖北籍在金人员的一封信金山人民与你们同在
  99. 金山疫苗接种覆盖面持续扩大加强药店退烧止咳药实名登记管理
  100. 关于同意鞍山初级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