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海城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七、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一、2018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表
十二、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三、2018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四、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8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8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分单位)
十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海城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司法局机关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4、负责领导公证处工作。
5、负责管理和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6、领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各类被判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8、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服装、车辆及装备管理工作。
10、领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1、负责协调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处职责
根据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公民、法人正确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公证经济合同、收养、遗嘱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保险证据和提存公证等。
(2)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除办理公证事务处,公证法律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应邀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回访监督,提出公证建议,担任法律顾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
(3)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4)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三)、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
2、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4、组织、指派和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5、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
6、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筹措;
7、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及有关部门、地区的业务交流;
8、负责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海城市司法局所属预算单位包括:
1、海城市司法局机关
2、海城市公证处
3、海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海城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海城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城市司法局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海城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是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117.46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司法局部门收入预算1117.46万元,比上年增加82万元,增长7.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17.46万元,同比增加82万元,增长7.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整导致预算有所增加。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司法局部门预算总支出1117.46万元,同比增加支出82万元,增长7.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6.43万元,增长12.8%;项目支出减少24.77万元,减少-8.7%。增加支出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关于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17.46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117.46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1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1.98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783.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3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4万元,项目支出285.83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司法局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117.46万元,比上年增加82万元,增长7.3%。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增加106.43万元,增长12.8%;项目支出减少24.77万元,减少-8.7%。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调整导致预算有所增加。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8年,海城市司法局财政拨款支出1117.46万元,同比增加支出82万元,增长7.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6.43万元,增长12.8%;项目支出减少24.77万元,减少-8.7%。增加支出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三、关于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城市林业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31.8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83.4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3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84万元。
人员经费786.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45.3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海城市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8.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8.2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5.6万元,其中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4.8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8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而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减少公务用车数量,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压缩公务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运行经费预算为31.36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拨款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拨款0万元,其中: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海城市司法局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项目支出单项没有在200万元以上的,所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为零,无绩效考核支出项目。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8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单项也没有在200万元以上的,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三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