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千政发〔2018〕22号千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鞍千政发〔2018〕22号
千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8〕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对象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千山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区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本行业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统计局: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完成普查数据的采集、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认定;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以及全区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完成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建立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人才资源数据资料的核实与认定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区编委办:提供审批登记的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区督考办:参与全区经济普查督查和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与区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单位、主要数据结果的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区金融部门向区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参与全区经济普查督查、检查和指导。
区教育局:提供本部门登记或掌握的教育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各教育单位及校区内各类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科技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研究和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民政局:按照当年年报单位和未报年报单位分别提供全区社团、宗教组织、民办非企业和社区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全区社团、宗教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实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区司法局:提供本部门登记或掌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司法所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区财政局:安排区本级普查经费,将普查经费及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做好全区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提供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单位年度财务资料。
区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和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中介服务方面的名录及普查方面的有关事项;配合区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区住建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参与全区经济普查督查、检查和指导。
区交通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运输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对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农经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区外经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进出口企业及外资企业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单位、主要数据结果的评估、分析和认定。
区文体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全区文化、体育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卫计局:提供本部门登记或掌握的全区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诊所等个体工商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市场监督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核实和认定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相关行业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服务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商贸流通企业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参与全区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城建交通、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商务贸易、农业水利、社会事务等管理领域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权力的行使工作的相关资料;负责提供建设和管理全区政务服务平台的相关资料;负责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按照现行“五证合一”的工作机制,提供全区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存量单位登记信息,企业年报信息等;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配合区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公安千山分局:负责安保服务及休闲娱乐业等相关行业普查方面的事项,配合区普查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请结合公安系统网格化管理工作对经济普查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国税千山分局:按照正常户、非正常户分别提供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资料,包括上年营业收入、上年税金等内容;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相关行业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地税千山分局:按照正常户、非正常户分别提供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资料,包括上年营业收入、上年税金、从业人员等内容;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国土千山分局:负责配合区普查办做好相关普查方面事项。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镇迅速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要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2018年至2020年的重点工作计划,并做好普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强化规范统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和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千山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千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