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号起国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从今年9月1号开始,国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据了解,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都适用此规定。规定中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的总称。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标注形式及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说明,要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食品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并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规定还明确了不得标注的食品标识及禁止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等内容。规定正式施行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