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出台养老保险参保新办法
鞍山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参保的办法做出新规定。
此前,鞍山市规定缴纳养老险须先登记。但这次《通知》明确,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征缴机构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
《通知》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缴机构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市前3年在岗职工平均年均增长率,作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明确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统筹辖区政府批准,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并做出补缴计划。
鞍山市推出的养老保险参保新规定,方便了企业和个人参保,充实了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若干条件,对实行养老保险扩面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