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上调
待遇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12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部上调。
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社局(工伤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单位职工个人来说,有非常多的优厚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每月增加标准 调整后最低标准
一级伤残 120元 2250元/月
二级伤残 110元 2120元/月
三级伤残 105元 2000元/月
四级伤残 100元 188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
每月增加标准 调整后最低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0元 1760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75元 146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5元 1215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103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80元/月。
在这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