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供暖达标室温18℃
2012年全市供暖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已按计划基本完成。10月17日,市供暖办发出关于做好2012年度供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供暖单位认真做好供热设施维护保养、煤炭储备等供暖准备,确保冬季供暖质量,确保居民室温18℃以上。
市供暖办要求各供暖企业和供暖单位要加紧采取措施,加大采暖费收缴及煤炭储备力度,确保开栓前采暖费收缴率90%以上,煤炭储备70%以上,年底煤炭储备90%以上。各供暖单位要严把进煤质量,确保煤炭热值符合供暖运行要求,市供暖办将对各供暖单位冬季供暖用煤随时抽检,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调换煤炭。
市供暖办将对个别供暖单位未按照《关于2011年度冬季供暖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住宅楼实施重点监控,一旦发现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供暖质量问题,市供暖办将对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供暖办要求部分供暖企业在试水结束后提前进行供暖试运行,查找、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确保11月1日零时居民室温18℃以上。11月1日零时起,锅炉(换热站)供、回水温度未达到运行标准的,将按照规定向居民退还当日33%100%采暖费。各单位不得以采暖费收缴率低为由对居民楼等进行缓供、停供,要确保供暖按期开栓率达到100%。对于动迁区域的住宅楼供暖,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原则执行。冬季供暖中,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供暖单位要及时予以处理解决,采暖期内无法解决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室温检测和认定工作,并给用户出具规范的测温认证手续,采暖期后要拿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市房产局、供暖办将进一步加强对供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温度不达标又不予测温退费和认定的供暖企业,将严格按照《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测温和认定,并利用供暖质量保证金进行强制退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将依照规定每起案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区域,将按照《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热用户的要求,将不达标区域并入符合供热规划、供热质量好的供暖企业中。
各供暖单位将在供热范围内的热点、难点地区设立有代表性的居民用户室温检测点,并报市供暖办备案。检测点将选择在热网末梢及中间部位,被检测的居民住宅分别取顶、中、底层,对不同朝向的房间进行室温检测。室温检测点的设置户数为:热源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户数的2%,热源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户数的1%。各单位要与设为室温检测点的热用户建立联系,随时掌握热用户室温情况,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今冬供暖期间,各供暖单位将加大对用户私自放水、盗热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供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