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减负至少四成板上钉钉
农村税费改革后减负率未达到43%的农民,将受到省级财政直补。11日记者从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得知,日前我省出台了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粮食主产区及广大种粮农民的利益将得到保护。
据农税办负责人介绍,根据前期基础测算数据预计,我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实施税费改革后减负率比较低,负担仍比较重,我市也存在这种状况。为切实减轻种粮大户和粮食主产区农民负担重的问题,缩小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农民负担差距,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精神要求,以减负率43%为标准,通过农业税政策减免的方式,直补给减负率未达到43%的农民。据了解,目前我市正组织有关部门逐一核定减负情况,落实每个纳税人改革前按规定负担总额、改革后纳税人依法负担总额、改革后纳税人减免率及纳税人应享受的农业税政策减免额等数据,以确保每一个乡、村、户均达到省确定目标减负率水平,真正实现村村减负,人人受益。
据了解,农业税政策减免额测算到纳税人后,按照“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登记表”的内容,逐项计算填列,并同时填列“农业税分户征收管理台账”和《辽宁省农民负担手册》,经纳税人签字画押认定后,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业税政策减免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批准后,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减免额,从纳税人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中予以扣除,先减免后征收。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减免范围、提高或降低减免标准、虚报各项指标等行为,按照《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主要决策者及直接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