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10月10日全市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对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
根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辽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做到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查清率、能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销案率、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分步整改方案制定率、临时性防范措施落实率均为100%。
从即日起至6月25日为排查摸底阶段,对已排查出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对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未确定的依法依规确定,摸清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底数。根据重大火灾隐患类别和整改难易程度进行研判,逐类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标准。
6月26日至9月22日为全面整治阶段,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尽快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首先降低火灾危险性、逐项消除隐患,直至彻底销案。
9月23日至10月1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领导小组将对验收情况组织核查。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督办,确保整改销案。
专项行动的整治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层层下发责任书,全面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对现存尚未整改销案的市、县级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整改时限;对逾期未整改销案的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各地确定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经营、使用,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封、取缔。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整改态度消极、逾期未整改的,用足用好责令“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拘留等执法手段,依法从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提请政府依法决定。同时,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发改、工商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专项行动中,还将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