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约束保障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我市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
12月19日,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经济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环境,我市制定出台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刚性约束保障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规定》明确:公管局主要负责交易活动的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对各交易环节以及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双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从业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行业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及合同备案、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交易过程、履约验收等环节的监督,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的管理、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等;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规定》中还明确,通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项目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进行审核或备案;通过电子监控、现场***等方式对公共资源活动进行监管;利用各综合管理部门网站、举报电话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建立投诉渠道,广泛争取社会监督;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特约监督员,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市级及以上重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建立交易当事人、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对其从业活动实行动态和***管理;由监察机关对公管局、交易中心、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日常考评等9种监管方式和渠道,针对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同阶段,有效构建起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规定》细化了违法违规责任的追究。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职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机构增加了取消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代理资格的规定,对投标企业增加了取消其1-3年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的规定;对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