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辽宁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锦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对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向锦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
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职责
(一)行政复议接待人、承办人分别负责行政复议的受理和承办;
(二)复议处处长负责对承办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审核、签发;
(三)法制办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负责复议案件过程中的审批;
(四)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的归档。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初审
1.接待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核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接待人员填写《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审批表》并制作《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由复议处处长同意,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后,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由申请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确认。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接待人员应告知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印章确认。对于口头申请复议的,接待人员要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告知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经复议
应诉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日内将《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3.接待人员应在接待申请人的当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
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应受理初审意见,对拟受理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对拟不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归档
1.立案后,接待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任务单》,由复议处处长确定案件承办人;
2.承办人填写《提出答复通知书》,并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及有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应当提出申请。承办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填写《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法制办主任审批后,由承办人向申请人下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承办人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通知其参加行政复
议,并下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4.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填写《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由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分管主任、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于期满前5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人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7.举行听证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在听证会前7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会的程序按《锦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办理;
8. 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生中止情形的,承办人填写《中止行政复议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后,承办人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 中止情形消失后,承办人填写《恢复审理审批表》,经复议
应诉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后,制作《恢复审理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
10. 行政复议案件符合终止情形的,承办人填写《终止行政复议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审批后,制发《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承办人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1.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制作《案情报告》,并于法定审理期满前18日报复议处处长同意,必要时由复议处处长召开处务会通过,最迟于法定审理期满前15日,报法制办主任审批。案情报告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承办人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在审理期满前10日报复议处处长同意,并于审理期满前7日报法制办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12.《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审批后,承办人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或《驳回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3.符合调解情形且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人应起草复议调解书,填写《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呈报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法制办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14.案件审结后,承办人负责所经办的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临时保管。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应按照案卷档案目录顺序将案卷材料收集和整理完毕并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保管。
(三)顾客财产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对申请人提供的顾客财产,如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污损。若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污损和不适用等情况,及时与顾客沟通,协商处理。顾客财产应按顾客指定的要求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对***的材料应按照保密有关规定调取和退回,需要保存的交由秘书处处理。
行政复议意见书制作规范
一、目的
为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
三、职责
复议处负责起草行政复议意见书。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行政复议意见书办理程序:
1.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提出具体意见;
2.处内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3.填写《行政复议意见书审批表》并起草《行政复议意见书》,
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分管主任、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4.审批后,《行政复议意见书》需到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后由复议处送达,或者通过秘书处以机要方式送达被申请人;
5.《行政复议意见书审批表》、《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回证》归档,装入行政复议卷宗副卷。
(二)要求:
1.启动行政复议意见书工作须按本规定进行,承办人提请处内讨论的案件,要详细说明案件的违法事实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内
容,经处内讨论及办领导同意,方可启动。
2.行政复议意见书下发后,案件承办人员要***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并要求被申请人将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在60日内向我办进行通报。
3.案件承办人员要将被申请人履行复议意见书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办领导及市政府领导。
4.时限要求:一般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根据其领导指示确定时限。
行政复议意见书办理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范
一、目的
为督促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制作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政府部门的监督。
三、职责
复议处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履行情况的督察。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行政复议督察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范
一、目的
为督促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制作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政府部门的监督。
三、职责
复议处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履行情况的督察。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行政复议督察工作程序。
(二)要求:
1.对符合中止(终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决定中止(终止)履行审批表》,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中止(终止)履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2.申请人、第三人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3.承办人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4.经承办人审查,确认被申请人应履行但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填写《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并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经复议处处长同意并报分管主任、主任、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相关当事人;
5.经责令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当起草情况报告报分管市长并同时抄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机关。依法应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的,由承办人起草,经主任审批后,送达行政监察部门。
(三)时限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1.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2.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中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涉及被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涉及其他内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因不可抗力或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被申请人申请中止、终止履行复议决定的,应符合上述时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