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国资局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国资局)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国资局法律顾问工作,结合国资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资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委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局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我局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我局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我局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我局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我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我局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参与处理涉及我局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八)向我局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九)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资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二)及时准确地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积极宣传国资法律法规。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法律顾问由我局直接聘任。
第八条:法律顾问参与我局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我局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我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签署。
第十条:对我局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我局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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