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街坊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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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 2014 ]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锦江之星宾馆,南至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用房,西至郡江国际大厦,北至锦州湾路。即:平凉路1545弄19-21号(单号)、53-65号(单号),1571弄59-75号(单号);锦州湾路110-146号(双号)、108弄全弄、136弄全弄;临青路333号(部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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