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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4月27日发表  

县教育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纳雍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纳雍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雍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城镇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毕节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纳雍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应坚持以公益普惠学前教育为目的,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的原则。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和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六条  县教育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严格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及服务人口未达到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300—500米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类型、位置等要求,并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移交给县教育科技局,并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教育科技局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3个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措施。审查居住区设计方案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幼儿园配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审批。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依法依规按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土地供应时,应按照《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在出让经营性地块中明确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办发〔2020〕16号)要求,明确经营性地块中用于教育的配套设施应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经营性地块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土地出让价款计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无偿移交给县教育科技局,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加强对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完善法定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严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予以处罚;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督促项目各方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坚持先建后处置。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先做好教职员工及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后建设。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各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建设后应及时完成移交,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当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国家、省及市相关要求时,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县教育科技局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手续,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实质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县教育科技局。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标准规范修建幼儿园,完工后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尽快移交配套幼儿园给县教育科技局,县教育科技局核对清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造册登记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可举办为独立的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的形式。县财政局要将公办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育科技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等要联合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性实效及质量、坚持非营利性等方面的动态监管。通过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而有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六章 限定措施

第二十一条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新开发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前,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科技局摸清底数,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对幼儿园规划不足的,县教育科技局要及时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对未按照规划足额配建幼儿园和学位的,配建幼儿园不符合布局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达不到配建规模而未与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的,或未能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到位,否则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配建不足且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居住区适龄幼儿数统筹规划,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履行增容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未移交县教育科技局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本细则发布前遗留的其他配建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限期予以整改。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承担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问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配套幼儿园的设计、勘察、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教育科技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做好资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县司法局要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依规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主体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丨纳雍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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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02 02:37:3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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