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按照西安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三、核验流程
(一)各出版物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网上填报《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的,状态显示为“已提交”。
(二)由西安市长安区新闻出版局对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如发现填报内容存在问题则进行“驳回”,各出版物发行单位需重新修改;如无问题则审核通过。
(三)网上审核通过后,发行单位再打印登记表,和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一起报送西安市长安区新闻出版局,接受年度核验。
四、报送材料
(一)《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已通过网上审核的登记表右上角状态栏显示为“已审核”字样)。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外,各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出版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出版主管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注意事项
(一)《年度核验表》的填报内容须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致。
(二)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材料,准确填写数据,不虚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
(三)各发行单位应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西安市长安区新闻出版局(西安市长安区行政中心东803室)。
联系电话:029-89231546
***:1、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含填表说明).docx
2、2023年发行单位自查报告(样例).docx
西安市长安区新闻出版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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