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兴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文广体旅发〔2022〕13号
各镇文化和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东兴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兴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23日
东兴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评估管理办法
为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东兴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认定
(一)认定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1.掌握并承续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
4.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县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三)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及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认定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评估
(一)评估方式
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二)评估内容
1.一年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活动总结;
2.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工作情况;
3.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等工作情况;
4.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5.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三)评估要求
1.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的,向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参加评估。
2.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2)拒绝参加评估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居住或未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的;
(4)不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各项相关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5)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不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与传承相应的各类各项工作的;
(7)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两个或以上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评估合格后可领取相应项目资助经费;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具有相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同等级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最高等级领取一次项目资助经费。
(四)评估处理
1.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2.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四、本办法由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