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2023年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鼓励域外投资者到康平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康平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工业制造类、商贸物流业、文化旅游业、非住宅地产业以及总部经济类项目,均适用本优惠政策。落户开发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落户其他区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总部经济类项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2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鼓励政策
(一)新建项目政策
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自行建设厂房及相关基础设施的,享受固投补助和财力贡献奖励政策。土地价格以实际评估价为准,开发区工业用地价格约16万元/亩。
1.固投补助
落户开发区的一般工业制造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3%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价款的80%(土地价款以实际缴纳为准,下同)。
落户开发区的主导产业链项目(塑料新材料、碳纤维、汽车零部件、农产品精深加工、清洁能源配套制造业),按照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4%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价款。
落户开发区以外地区的工业制造类项目、商贸物流业项目,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执行。
固投补助在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兑现30%,在项目固投完成50%时兑现至50%,剩余补助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投比例每半年兑现一次。
2.财力贡献奖励
根据项目正式投产后首个纳税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额度予以奖励,每满一个纳税年度兑现一次。
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县级财力贡献50%等额的奖励,期限为三年。
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县级财力贡献50%等额的奖励,期限为五年。
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县级财力贡献前两年100%、后三年50%等额的奖励。
财力贡献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县级财力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等额的奖励。
(二)盘活项目政策
1.以购买方式盘活闲置资产,需重新履行土地出让手续的,给予10万元/亩固投补助;同时,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县级财力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等额的奖励。
2.以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的,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县级财力贡献50%等额的奖励,期限为3年。
3.购买盘活政府所有权“半截子”工程项目,按评估价成交的,给予地上建筑物成交价格50%的补助。需重新履行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固投补助。同时,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县级财力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等额的奖励。
4.在过户、转让过程中,企业缴纳的交易契税及原企业欠缴的税收,县级财力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总部经济项目政策
在我县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25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
(四)“一事一议”项目政策
以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1.商贸物流业、文化旅游业、非住宅地产业及高新技术、创新成长型项目。
2.固投5亿元以上及税收20万元/亩以上工业制造类项目。
3.未纳入本政策适用范围,但对康平县域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
三、人才引进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按照全日制博士10万元、全日制硕士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人才需在康平县工作3年以上,报县政府备案登记。
2.康平籍人士回康自主创业、投资建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全日制博士10万元、全日制硕士5万元、全日制本科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积极解决域外来康投资企业家子女就学问题。
四、中介奖励政策
对引进域外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按照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于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兑现。购买闲置资产但不需要重新履行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评估价计算。每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应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在项目引进之初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登记,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康平县委、康平县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康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康委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