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金融办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1
1
玉林市金融办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执法人员名录:无
二、执法依据
(一)地方性法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
(二)部门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引》(桂金办发〔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指引》(桂金办发〔20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金办发〔201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
三、执法权限(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 7项)
1.许可事项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外)。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引》(桂金办发〔2015〕2号)。
2.许可事项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指引》(桂金办发〔2015〕1号)。
3.许可事项三:设区的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金办发〔2013〕25号)。
4.许可事项四: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股权变更)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
5. 许可事项五: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增资扩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
6. 许可事项六: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变更名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
7. 7.许可事项六:额贷款公司变更(变更名地址)
四、执法程序
金融办审批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
1.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玉林市门户网站(http://sp.yulin.gov.cn/)、
2.玉林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六、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地址:玉林市城东办公大楼6A13A
(二)监督举报电话:0775-2821293
(三)监督举报网站:玉林市门户网站
(四)监督举报邮箱:yulinjrb@163.com
(五)处理反馈程序:调查→核实→反馈。
八、其他执法信息公示
(一)《玉林市金融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我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均应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救济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示的原则:一是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二是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的步骤:各相关业务科室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提出实施公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呈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我办网站进行公示;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作出书面调整报告,按上述步骤审定后更新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信息;
(三)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程序,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示的方式,以玉林市金融办网站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权对公示内容进行查阅、复印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查阅提供方便。
第八条 对按照本制度要求应当进行公示而未公示的,由政府办监察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执法责任制制度:《玉林市金融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我办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有关规定,使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已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应当追究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
(一)被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认定审批决定错误并撤销原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审批决定;
(三)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审批决定;
(四)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审批决定不能执行的;
(五)其他构成行政执法错误、错案,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五)给予责令辞职、降职降级、免职或辞退等处理;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过错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过错情节轻重和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错误行政执法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严重失职现象的;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错误行政执法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执行错误的政策或命令造成的;
(二)原适用政策发生变动的;
(三)因一般过失造成且情节轻微、后果较小或无后果的,或在错案发生后,能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在做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办监察室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政府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1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