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公告
根据省、市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县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已经启动,县委办公室已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现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配意向
按照省、市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人民陪审员使用实际情况和派出法庭的需要,确定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其中县直机关12名,乡镇20名。
(一)县直机关名额分配意向为:
党群口4名(建议推荐老干部1名,从事妇女、儿童、青年工作的人员各1名);政府口1名;宣传口1名;发改口1名;农业口1名;经信口1名(建议推荐金融或保险监管专业人员);科教口1名;卫计口2名(建议推荐卫生监督、医疗专业人员各1名)。
(二)乡镇名额分配意向为:
崇文镇7名(镇属7社区中各推荐1名);附城镇2名;礼义镇2名;平城镇1名;西河底镇1名;杨村镇1名;秦家庄乡1名;潞城镇1名;夺火乡1名;马圪当乡1名;古郊乡1名;六泉乡1名。
乡镇名额建议从社区、村委从事民调、治保工作的人员中推荐,考虑民族的代表性、性别的均衡性和层次的多样性,要注意有少数民族、女性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上述名额分配意向,按1:2的比例推荐报名。
二、选任条件
(一)必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5.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限制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禁止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任命、任期及权利与义务、待遇等
(一)任命与任期
人民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布,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必须经过人民陪审员专项培训后才能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二)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员在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案件时,不得担任审判长,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在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时,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可以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邀请或指派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审判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向当事人透漏案情,不得为当事人说情,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吃请。
人民陪审员应当注重学习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流程。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参与有损司法尊严的活动。在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案件时,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奇特饰物。
(三)待遇与奖励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由县人民法院按照本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报销。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人民法院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具体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每参审一案补助误餐及交通、通信费30元;无固定收入的,每参审一案补助误工费50元,补助误餐及交通、通信费30元。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参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县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免职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3.出现限制性、禁止性条件之一的;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必要时可由县人民法院建议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选任程序和步骤
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前期准备、动员宣传(发布公告)、推荐报名(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审查遴选(资格审查、素质考察、确定人选)、提请任命、社会公告、岗前培训、正式上岗。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推荐报名,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办公室自荐报名。
五、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8月31日
六、联系方式
人民陪审员换届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李艺红、毕笑梅
联系电话:6204040 130****1006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