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9月10日下午,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在矿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响起,一起涉及4名被告人的涉恶犯罪案件得到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杨某军、李海某、李某彦、李某栓4人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军、李海某、李某彦、李某栓等4名被告人长期拉帮结派、称霸一方,形成恶势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2014年11月3日,在盂县,被告人杨某军因其妻子同李某甲发生纠纷,杨某军用木棒将李某甲右臂打伤,致李某甲右臂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军、李海某在盂县以调解处理李某、高某轮奸梁某一事为由,将梁某亲属杨某带到阳泉某酒店实施恐吓、威胁、殴打,直至次日23时,杨某被迫签下不予报案保证书才被放行。
2017年12月9日凌晨,在盂县某村选举前夜,因与候选人赵某甲产生纠纷,被告人李某彦、李某栓、李海某伙同杨某林(另案处理),闯入另一名候选人赵某乙家,对正在赵某乙家的赵某甲进行殴打,并与赵某乙一家人发生冲突。其间,赵某乙多次要求李某彦、杨某林、李海某、李某栓离开其家中无果,随即赵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经鉴定,赵某甲之损伤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军、李海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海某、李某彦、李某栓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海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彦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栓有期徒刑一年。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矿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贯彻“打早打小”和除恶务尽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主线,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本案是矿区人民法院正在受理的5件涉黑涉恶案件中宣判的首起案件。(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