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加固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位于聊(城)-兰(考)地震断裂带上,属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每年发生4级以下地震30多次。1937年、1983年我市分别发生了7级、5.9级地震。1937年地震是20世纪华北地区第一次灾难性7级大地震,极震区房屋几乎全部倒塌。地震灾害为群灾之首,破坏性极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由建筑物倒塌所致,近年来我市在提高既有建筑物质量和抗震设防能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市居民房屋中60%以上的没有进行抗震设防,存有严重安全隐患;公共设施建筑中50%属砖混和砖木结构,抗震设防度低;化工、输油、燃气、水库等重大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到10%;农村现有民居中未设防的房屋约占80%,新农村民居建设虽然有抗震设计,但也没有完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旦我市发生6级以上地震,将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降低地震灾情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现有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制定出台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 起草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设有总则、基本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明确了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质量要求,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教育、卫计、质监、财政、安监、交通、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改造相关工作。《办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加固适用范围、申请程序、适用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地震、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加固:1、能源、化工、输油、输气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2、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3、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机关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4、火车站、汽车站、应急指挥中心、粮食储备库、物流仓储等重要工程设施;5、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6、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二)《办法》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综合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综合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负担。抗震加固应当严格按照抗震性能鉴定、加固设计、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进行。
该《办法》草案为市地震局、住建局起草,所划横线部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已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教育、卫计、质监、财政、安监、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修改,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