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有文物保护单位分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村(居)委会要明确专职的文物管理干部。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下一级政府年度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评选,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审查、评估,纳入消防安全考核等考评体系,对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地方扣减相应分数。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文物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文物巡查检查制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强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中的安全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督办行政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指导文物和博物馆等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护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务等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文物保护单位属多人使用或所有的,相关人员共同为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无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的,由县区承担安全责任,要明确相应机构,并聘请文物保护员履行相关职责。重要文物建筑、博物馆必须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确保消防安全。加强考古工地安全管理,考古项目负责人对工地人员和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工地所在地县区文物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二、切实加强监管,严打严防文物违法犯罪
(一)提高监管能力。各县区要在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机构及专职人员,并可依法委托文物管理所、乡镇文化站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与文物部门建立联合机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市、县区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设立派出所、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二)创新监管手段。各级政府要落实建设资金,全面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推广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技术的应用,并逐步实现与公安部门的联网联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文物部门实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天王网程”的同时,全面实施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遍落实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安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日常监管。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月一巡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季一巡查,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半年一巡查的巡查监测制度。文物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1-2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
(四)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打击文物犯罪专门力量。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破坏、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措施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建立市、县区、乡、村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积极引导支持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工地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文物安全问题。及时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文物保护相关信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支持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
三、加强督察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察问责力度。加大对各县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市政府督察重要事项。每年对县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文物安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督办,督察结果报告市政府,反馈县区政府,并督促整改。要强化督察结果的运用,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要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发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以及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约谈县区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因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市、县区共同承担的文物安全多渠道投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财政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人防、技防设施投入和博物馆安保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多元化渠道保障资金投入。加大文物巡查力度,进一步做好文物巡查经费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强领导干部文物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积极组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经常开展文物安全监督员和文物单位、博物馆安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一线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成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